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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開江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
發(fā)布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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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江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起草修訂《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開江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淙城街道辦,縣級有關部門:

《開江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經縣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5日        

開江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助力人民防空事業(yè)(工程)高質量發(fā)展,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國人防辦字〔2003〕第18號)、《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川人防辦〔2021〕94號)、《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明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fā)改價格〔2021〕5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文件規(guī)定,結合開江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y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zhàn)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fā)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yè)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優(yōu)惠。

第五條  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縣人防辦)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與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等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guī)劃、開發(fā)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六條  開江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永興鎮(zhèn)、講治鎮(zhèn)、甘棠鎮(zhèn)、任市鎮(zhèn)的場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國防、軍事設施和工業(yè)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第七條  縣人防辦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規(guī)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jiān)督。

開江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永興鎮(zhèn)、講治鎮(zhèn)、甘棠鎮(zhèn)、任市鎮(zhèn)的場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應取得《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審核意見書》和《開江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許可證》。未經審核批準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八條  開江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永興鎮(zhèn)、講治鎮(zhèn)、甘棠鎮(zhèn)、任市鎮(zhèn)的場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guī)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類人民防空城市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三)新建除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重點城市居民住宅樓和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新建或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十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堅持“應建必建”的原則。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向縣人防辦提出易地建設申請,經批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縣人防辦按照城市規(guī)劃要求擇地統建。

(一)因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guī)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guī)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基礎和結構處理困難或者建設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建設項目,因地質條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設場址所在區(qū)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五)場地高差大、地下室墻體一面或多面臨空,無法滿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guī)范》要求的。

(六)防空地下室應建或可建面積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筑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乙級以上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任務和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建筑施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準部門批準。

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的,審查機構不得通過該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按省定人防重點城市標準(建筑總面積每平方米35元)(川發(fā)改價格〔2021〕539號)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執(zhí)行時間以取得縣人防辦批準易地建設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在申請辦理易地建設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核定由縣人防辦負責辦理,稅務部門負責按照縣人防辦核定的收費金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收費收入就地分級繳入國庫,財政、稅務和人防部門要暢通征繳信息交換渠道,實現實時共享。

(三)發(fā)改、財政、人防和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要依法依規(guī)查處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違規(guī)減免緩、坐收坐支、擠占、截留和挪用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四)縣人防辦要按照人防使命任務要求科學安排人防建設項目,財政部門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支持易地建設人防工程。

第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相關規(guī)定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由政府規(guī)劃并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廉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qū)改造安置住房,舊住宅區(qū)整治,予以免收。

(二)經批準的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三)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四)因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失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地下商業(yè)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道、地下室、共同溝等兼顧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非營利性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七)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八)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予以免收。

(九)用于提供社區(qū)養(yǎng)老、托育、家政服務、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十)新建學校(含幼兒園)的教學樓(教室、教師辦公場所、電腦教學、教學實驗室等以教學活動為主的單體多層教學綜合樓項目)、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復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以及營利性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建設項目,減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除前款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違規(guī)減免緩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將減免緩此項收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yōu)惠條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繳納易地建設費時,縣人防辦尚無法確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設費減免或無法確定減免額度的,應先按規(guī)定全額繳納,項目建成后由縣人防辦按照核定情況確定退費。

第十六條  享受政策性減免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設計方案所確定的使用性質,一經改變,建設單位應按改變使用性質時的繳費標準和改變使用性質的建筑面積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手續(xù)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縣人防辦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書面申請,到縣人防辦領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申報審批表》。

(二)建設單位備齊身份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立項批文、設計圖紙等相關資料提交縣人防辦審查。

(三)縣人防辦派員檢查是否符合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條件,有無早期人防工事,需要拆除的,按規(guī)定辦理拆除、補建或補償手續(xù)。

(四)審查合格后出具《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通知》,憑繳費正式發(fā)票,領取《人防易地建設審核意見書》。

(五)建設單位憑縣人防辦出具的《人防易地建設審核意見書》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到縣人防辦申請竣工核查,經核查建筑面積與設計面積相符,領取《繳清人防易地建設費認可書》。

第十八條  開江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永興鎮(zhèn)、講治鎮(zhèn)、甘棠鎮(zhèn)、任市鎮(zhèn)的場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人防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限期修建的,當事人應該在限期內依法修建。無法修建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逾期不申請、不修建又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人防辦作出追繳易地建設費的決定。當事人拒不繳納的,由縣人防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防辦提出建議,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二十條  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設計的建設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由縣人防辦、住建局提出建議,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依法處罰;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人防辦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開江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開江府辦發(fā)〔2017〕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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