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淙城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
現將修訂后的《開江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zhí)行。
開江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開江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投資行為,確保建設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達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達市府發(fā)〔2020〕16號)和《開江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開江府發(fā)〔2021〕3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開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江縣行政區(qū)域內審計機關進行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總投資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依法實施審計監(jiān)督,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及設計、監(jiān)理、勘察、預算編制等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履行相關義務。
縣發(fā)改局、縣財政局、縣交運局、縣住建局、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衛(wèi)健局、縣農業(yè)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教科局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形成監(jiān)督合力。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條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機關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信息化管理平臺,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有關工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審計機關的職責及權限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縣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并經縣委審計委員會主任批準,提交縣委審計委員會審定或按程序送簽。審計計劃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新的情況,批準作適當調整。
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結)算審計并出具審計結論。未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履行監(jiān)督抽查職責。
第十條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或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有計劃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的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對其加強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yè)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執(zhí)業(yè)準則,并對其工作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投資政策、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四)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執(zhí)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及執(zhí)行情況;
(七)項目有關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八)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九)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
(十)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情況;
(十一)建設項目績效情況;
(十二)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履職盡責等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報送的工程竣工決(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被審計單位報送的工程竣工決(結)算資料能夠滿足審計需要的,審計機關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不能滿足審計需要的,責成被審計單位限期備齊工程竣工決(結)算資料,重新提請審計。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投資變更,應按項目投資變更審查程序辦理。未按程序報批的,審計機關在進行項目決(結)算審計時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取得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建設管理、工程決(結)算、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其他重要等審計事項的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審計證據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審計機關予以函告,無正當理由超過函告規(guī)定期限的,視為拖延提供審計資料,審計證據不影響事實存在的,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并作為審計證據,審計機關可以依據適當、充分的證據、依法作出審計結論。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情況。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項目業(yè)主單位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xié)作配合機制,積極推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成果共用。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通報或公布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不得直接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與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三章 相關單位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其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定期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或者試運行期滿后3個月內,收集、備齊工程竣工決(結)算資料,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或者竣工結算審計。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按進度支付的工程價款不受審計影響,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拖延支付工程進度款。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自身履職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下列紙質資料及電子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概(預)算以及規(guī)劃許可、建設用地、環(huán)境影響評價等批準文件和資料;
(二)招標投標或政府采購文件、合同、協(xié)議文本資料;
(三)勘察、供貨資料,設計、施工、竣工圖紙,施工圖審查文件和工程變更資料;
(四)隱蔽工程、現場簽證、設備材料檢驗、工程質量檢驗、工程結算等資料;
(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資料;
(六)工程質量驗收、項目竣工驗收、被審計單位審核后工程(造價)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資料;
(七)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出具的檢查結論或者報告;
(八)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和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代建、預算評審、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應當按審計要求提供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以及利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不得拒絕、拖延和謊報。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制定和調整的年度投資計劃抄送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結)算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項目被審計單位應當將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委托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時抄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將對其相關結果進行抽查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對審計機關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審計機關報送整改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予以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處罰后,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
(一)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
(二)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經審計發(fā)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中虛報投資完成審核誤差率超過3%的;隱蔽工程資料和簽證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故意制造、提供虛假項目決(結)算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違反有關規(guī)定多付工程價款的,責令予以追回。造成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經審計發(fā)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據實結算,多付的工程款項應予全額追回;對送審項目存在竣工結算金額審減數額較大(審減率達20%以上)且疑點較多等情形的,應作為案件線索及時移送監(jiān)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fā)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規(guī)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環(huán)境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的;
(二)項目實施未經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
(三)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生產許可的;
(四)概算調整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造成嚴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審批文件確定的建設規(guī)模、內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范、標準實施建設的;
(六)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的;
(七)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
(八)工程質量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虛假簽證、虛列建設成本、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關部門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fā)現應當追究相關領導干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責任的,應當提出問責建議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yè)人員或者社會中介機構在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監(jiān)督,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貸款、援助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由政府回購或者收回所有權等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原《開江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開江縣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原縣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涉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